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、场所;确有必要关闭、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,应当经银川市、县(市)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( )同意后核准,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。 A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B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C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D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:2023-07-26 07:24: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