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,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( )日内结束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。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,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A、四十五B、三十C、十D、十五 发布时间:2023-07-25 20:00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