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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21日,怀孕9个月的李某因呼吸困难,在肖某(自称李某丈夫)陪同下到北京某医院就诊。院方将李某转到妇产科住院,准备进行剖宫产手术。因肖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“拒绝手术”,手术未能进行。当晚,李某和腹中的孩子双亡。对该事件的评价不正确的是( )


A、医疗机构构成侵权,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B、紧急情况下,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、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。
C、医院的“紧急救治权”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,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,并不能滥用。
D、肖某对李某的死负有责任,肖某没有尊重李某的生命权。

发布时间:2023-07-24 23:35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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