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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6月15日,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车上乘客检查,乘客表示通过微信群联系的司机,并向司机支付了20元车费,执法人员制作了《询问笔录》,乘客签字确认,同时,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询问乘客的全过程。2020年7月5日,当事人携乘客在案件处理大厅,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。当日,乘客在案件处理大厅手书了一份《情况说明》,表示其与司机系邻居,未向司机支付20元车费,检查当日因遇执法检查时心理紧张,且急于上班,故在6月15日的询问笔录签了字,真实情况以本次提交的《情况说明》为准,并向执法人员提交。关于本案证据,下列


A、形成时间在6月15日的现场执法检查之后,已受到司机干扰,真实性存疑,不能列为本案的证据
B、未经执法人员询问,不能列为本案的证据
C、乘客自行否认了在先的《询问笔录》,应采信7月5日的《情况说明》
D、7月5日的《情况说明》和6月15日的《询问笔录》均作为本案证据,根据证据审查认定规则,应采信《询问笔录》

发布时间:2023-11-06 17:0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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